质疑学校退学法律依据
一大学生向教育部要学籍
因考试不合格被开除的朱泓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遂向辽宁省教育厅申诉,被驳回。为继续完成学业,朱泓于昨天将国家教育部推上北京市一中院被告席。
23岁的朱泓1999年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被沈阳工业大学录取。2000年9月,朱泓因暑期考试成绩不合格,根据“沈阳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他被勒令退学。
朱泓认为,1995年施行的《教育法》和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都没赋予高校可以将依法招收的学生强行退学的权力。针对朱泓的申诉,辽宁省教育厅的回复是,1990年国家教委发布的7号令对学生退学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沈阳工业大学制定的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有法律依据,对朱泓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据正确。朱泓不服,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后,教育部维持了沈阳工业大学的退学处分。朱泓遂状告教育部,请求法院撤销教育部的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其本科大学生学籍,并重新安排到其他同等条件的大学就读。
庭审当天,朱泓的代理人指出,原国家教委的7号令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内容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悖,所以其中关于退学的规定已自动失效。此外,《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但7号令明确规定,高校以成绩不合格为由让学生退学不属于处分,因此高校无权让学生退学。
对此,教育部在答辩中称,高校有实施学籍管理的权力,但是学籍管理与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是两个行为、两项权力,学籍管理就包括学籍的取得与丧失,任何一所学校都有自己的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认为朱泓只能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被录取后,才能重新取得学籍,其提出由教育部重新安排到其他同等条件的大学就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据《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