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研究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也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下同),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宿管中心将围绕学校“育人”的中心任务和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研究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日常生活的服务和引导,为广大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后勤支撑条件。为体现高等学校良好的育人氛围,为了能够为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要求住宿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研究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大学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研究生及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本条例所称宿舍楼,包括校内外由浙江大学建造的学生宿舍、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研究生住宿的楼舍。
二、宿舍入住、退宿须知
第五条 凡取得浙江大学学籍的各类全日制研究生和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等的各类人员,均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宿管中心(办)申请住宿。
第六条 申请住宿的人员经宿管中心(办)同意并签订住宿协议后(住宿协议每学年续签一次,请妥善保管;进修、培训人员等还需交纳一定的住宿押金),方可到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并办理住宿登记卡。住宿卡用于建立住宿人员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在职生原则上只在课程阶段且宿舍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安排在校住宿,论文阶段若需继续在学校住宿,须重新申请,经宿管中心(办)同意后方予另行安排。
第七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住宿人员必须按期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且未向宿管办说明合理理由的,每延期一天,将向当事人加收0.05%(以应交住宿费为基数)的滞纳金。情节严重者,宿管中心将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八条 未经宿管办批准,任何人员不能入住学生宿舍,住宿人员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以及将床位转借、转租他人。
第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住校研究生如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宿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限其搬离现住寝室。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所交纳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条 因保留入学资格、联培和休学等不在学校学习阶段的研究生,应到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期满后,向宿管办申请住宿,给予重新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对因毕业、住宿协议到期、培训到期、退学及其它原因应该退宿者,需及时到宿管办指定地点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舍;办理手续时需交纳按期退宿和家具设备完好等履约保证金100元;按学校规定,已办理退宿手续的研究生,应按期退房,滞留在宿舍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退房时经工作人员清点家具设备完好的,退回所交全部保证金;不能如期退房者,经宿管办同意后,按照每天10元收取住宿费。对据不交费者,宿管办将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对各类需延期退宿的学生,宿管办可能根据需要重新调整其宿舍或床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或不愿意继续住宿等个人原因退宿时,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宿管办提出申请,宿管办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因提前毕业、休学而退宿时,经办理正常的退宿手续后,对从办理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剩余住宿月份的已交住宿费予以退还。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多退少补,凭原住宿发票到宿管办办理。跨校区的宿舍调整,在新住宿校区办理住宿费的退补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若有缺损的,相关责任人须按相关规定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未在二周内带走个人行李物品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或者按规定应退宿者在规定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退宿手续的(将视为违约离走),寝室内物品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校区宿管办有权根据宿舍资源使用情况及学校基建、维修计划等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局部调整以及整体搬迁。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办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宿管办安排其他人员入住。
第十六条 宿管中心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开辟一定数量的探亲房安排研究生配偶探亲住宿,按申请时间为序排队,一般以一个月为时限轮流住宿,并收取一定的住宿费。具体请参见《浙江大学研究生探亲用房管理规定》。
三、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细菌、病毒标本或具有放射性危险等物品。
第十九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应急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有义务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办)及宿管中心(办)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请勿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两天之内)留宿校外人员(仅限同性别直系亲属),须征得寝室全体人员的同意,经所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办理住宿手续,并将住宿单交到值班室。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请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人员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请及时上报宿管办,由宿管办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员承担。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将由责任人员自负。
第二十二条 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应该制止小商小贩在宿舍内兜售,发现形迹可疑者请及时报宿管中心(办)和保卫部(办)。
第二十三条 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有以下的行为,违反者将受到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1.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使用劣质电器,或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
4.使用床头灯;
5.私自拉电线;
6.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7.乱扔烟蒂、在禁烟区吸烟;
8.其他将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提高防范意识。进出宿舍大门可能需要查验有效证件,请配合管理人员查验。同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和条例也将可能给你带来利益损害,请及时阻止或请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因宿舍为学生密集、各类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故住宿人员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宿管中心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建议住宿人员自行参加个人财产保险;寒暑假期间,请住宿人员带走个人贵重物品,如有需要,宿管中心可以提供代管服务(需支付适量的代管费)。
第二十六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要在值班室登记。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10:30前必须离开宿舍。上课时间及晚上10:30以后,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男性(经宿管办准许的工作人员除外)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员传呼。
四、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七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须请直接倒入走廊卫生筒内或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剩饭菜请自觉倒入盥洗室的泔水桶内,保持学生宿舍走廊“24小时无垃圾”,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宿舍内不得有以下等行为:
1.将水倒入卫生筒内;
2.向窗外、门外泼水;
3.随地吐痰;
4.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5.在公共场所堆放脸盆架等杂物;
6.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寒暑假除外)停放自行车;
7.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晾晒衣物等;
8.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及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其他可能污染宿舍的行为;
9.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鸟等宠物;
10.在宿舍内擅自装修;
11.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不得有以下等行为:
1.打球、踢球、溜冰等活动;
2.自修及正常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3.赌博、酗酒、起哄闹事等;
4.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
5.不珍惜他人劳动成果,拒绝服从、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6.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严禁经商。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研究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的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
第三十一条 遵守作息时间。合理安排作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注意锻炼身体、劳逸结合,除做实验等特殊原因外,晚上11:00以前应回寝室休息。女生宿舍楼、已安装门禁系统的宿舍楼夜间11:00关门。对已经使用门禁系统的宿舍,迟归者应关好大门,注意防盗安全。通宵供电的寝室成员要协商好熄灯时间,晚上11:00后保持安静,请勿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
五、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如发现楼内家具设备有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其中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宿管部门同意,请勿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得私自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如按规定调换宿舍时,书桌、床铺、家具及其它公共设备不能擅自搬迁。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并将根据住宿协议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六、水电管理
第三十五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电器设施不得擅自修理。
第三十六条 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有特殊说明的宿舍、寝室除外)。住宿博士生每人每月可享受3.8度水和12度电、硕士生每人每月3.8度水和8度电的免费指标。为提倡同学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
第三十七条 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每月抄表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记由所辖人员分摊,超定额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及调整。学校每两个月收取一次超额电费(寒暑假单独结算),由宿管中心代收代缴。
第三十八条 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大于200瓦的电器应向宿管办提出申请。
七、电话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方便研究生通讯,每个寝室已配置201校园电话,使用电话须遵守201电话管理规定。
1.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需认真爱护,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话机要按照宿管办统一规定的地点放置,请勿私自更改线路或移动话机。
2.“201”卡及其密码需妥善保管,不轻易转告他人,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话费损失责任由持卡人自负。
3.“201”卡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及计费办法等请查看电信局有关资料或向有关部门咨询。
4.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请勿使用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5.遇线路出现故障时,请拨电话障碍受理台(“112”)申告;若话机出现故障,请及时到值班室报修。
6.严禁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急用值班电话。如有此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
7.学校仅在宿舍值班室代售“201”电话卡。
8.在电话机上拨“124”可查询本机号码。
八、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条 为规范宿舍内计算机的管理,学校特制定了《学生宿舍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主要条款如下:
1.研究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事先向校区宿管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宿舍计算机使用申请登记表》,经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经申请和批准,计算机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不予开具物品出门证;严禁私自跨寝室、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上私拉乱接。一旦开具计算机出门证后,即取消该计算机在宿舍内的使用资格(临时维修或校外存放需特别说明,保留使用资格),再次进入宿舍须重新申请方可使用。
2.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
3.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4.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将与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5.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宿舍楼可能会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因此,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应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宿管中心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九、寝室卫生评比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宿管人员每周对学生寝室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并及时张榜公布,检查的主要要求如下:
1.地面干净 7.蚊帐干净
2.床铺整洁 8.室内有无蜘蛛网
3.桌面整洁 9.门窗干净
4.床底干净 10.寝室布置规范
5.书架整齐 11.卫生间、阳台干净整洁
6.箱架整齐
第四十二条 为调动广大同学参与宿舍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同学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创建规范、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各校区宿管办将开展创建卫生“免检寝室”活动。卫生“免检寝室”评定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如下:
1.卫生“免检寝室”评定标准
(1)寝室内家具摆放规范合理;
(2)寝室整洁、舒适、高雅;
(3)寝室氛围健康向上,遵守作息时间,具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值周生制度健全;
(4)寝室卫生成绩保持优良。
2.卫生“免检寝室”申报评定办法
(1)由学生寝室自愿向宿管办递交卫生“免检寝室”申请;
(2)申报后由宿管办组织检查。对连续两周卫生检查均达到88分以上,个人卫生每次扣分不超过人均2分,并且寝室卫生始终能保持良好状态的,宿管办给予确认并挂牌;
(3)卫生“免检寝室”挂牌后,由宿管办及楼管会负责监督,其他寝室及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如发现挂牌寝室不符合卫生“免检寝室”评定标准的,宿管办将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警示,对于受到两次警示而不整改的寝室将取消卫生“免检寝室”称号。
十、“文明寝室”评比标准
第四十三条 “文明寝室”是学生宿舍寝室文明评比的荣誉称号,宿管中心在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记实考评结果,每学年开展一次“浙江大学校级文明寝室”评比。评比标准如下:
1.团结向上。全寝室成员团结互助,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院(系)、班、宿舍楼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宿管工作。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2.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进行科研活动、撰写科技论文。
3.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浙江大学研究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校纪校规及有关公约,全寝室未发生违章用电和留宿外人等危害宿舍安全的行为,全学年无一人次受到校纪处分。
4.卫生整洁。寝室、个人及包干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全室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全学年无一次被列入卫生脏乱寝室。
5.卫生“免检寝室”如符合本条第1、2、3项标准,将直接授予“文明寝室”称号。
十一、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宿管中心积极开展创建宿舍文明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宿管中心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每周至少对学生寝室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整洁寝室和脏乱寝室,分别给予表扬和批评,并对脏乱寝室限期整改。
2.每学年末,宿管中心将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浙江大学校级“文明寝室”,并对当选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3.每年在有关方面推荐下评选一次宿舍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并向校各部门、院(系)通报,作为学校各类评奖、评优依据之一。
4.宿管中心在助管员、文明寝室长及宿管会学生干部中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5.对见义勇为、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的或举报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和表彰。
6.对节约水电、抓获盗窃分子和小商小贩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
7.住宿人员表现优良的班级有资格参加校级“先进班级”的评选。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宿舍管理条例,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违纪者将按学校研究生违纪条例处理。
1.不经宿管中心批准留宿同性亲属或同学者,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按每天二十元补交宿舍资源占用费,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留宿异性者,除交宿舍资源占用费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对男女在宿舍内非法同居者,除交宿舍资源占用费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宿舍内拥有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烧煮饭菜的电饭煲、电炒锅等)者,一经查出,没收电热器具和电器设备,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除按电器功率连续使用100小时电费额度交纳违约金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使用违章电器的,一经查出,除没收电器外,按电器功率连续使用100小时电费额度交纳违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还将根据情节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5.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或私自进行计算机跨寝室、跨宿舍联网者,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利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收看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6.对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擅自占用另外床位、私调寝室者,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占用另外床位和私调寝室的还将按每天20元收取宿舍资源占用费);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或拒不改正的,宿管中心将派人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7.因人为原因造成家具设施损坏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8.对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对其进行到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9.宿舍内使用明火(点蜡烛、燃烧废纸、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或乱扔烟蒂、在宿舍楼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放射性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10.对不按规定时限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将按每天0.05%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住宿资格;对不接受宿舍调整、拒绝调出或调入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
11.宿舍内经商者,除没收所经营物品外,收取50-500元的违约金。
12.每周对学生寝室抽查评出的脏乱寝室,将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影响环境卫生或不文明的行为,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在宿舍门口予以公布,并限期整改,屡教不改的,通报所在院系,直至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13.在宿舍内侵犯他人利益,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经批评和教育后仍不改者,宿管办将酌情取消其住宿资格。
14、对擅自将床位转借、转租他人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住宿资格。
15、其它严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凡在宿舍内因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而受到校级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宿管中心将情况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并建议取消当事人评比“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的资格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的评选资格,取消当事人所在班级评比校先进班级的资格。
十二、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浙江大学研究生探亲用房管理规定
研究生探亲房是为了满足部分已婚研究生配偶探亲的需要所开辟的专用房。凡浙江大学在读的已婚研究生(不含本市在职研究生)均可申请住宿。
1.研究生凭学生证到校区宿管办申请并预约探亲房。
2.办理入住手续时交验本人学生证、结婚证(无结婚证者一律不得入住)及配偶身份证,交纳住宿费(一般以半个月为办理时间单位),另交住宿押金100元。
3.探亲房到期后,将钥匙归还值班室,由值班人员检查家具设备等(若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并抄水电表读数,交纳水电费用后,退还住宿押金。
4.办理探亲房入住手续后,原则上已交探亲房住宿费不予退还;探亲房到期后应及时搬出,不得影响后续人员住宿,否则按20元/天收取资源占用费。
5.探亲房只供申请人与配偶住宿,不得以任何借口转让或转借他人,否则按宿管条例追究责任,对非法入住者按20元/天收取资源占用费,并取消申请人以后申请资格。
6.一般每位研究生每年只能申请使用一个月探亲房;若房源许可,同一年度可继续申请。
7.研究生与配偶在探亲房住宿时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浙江大学研究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若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二、学生宿舍助理管理员工作职责
宿管中心聘用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助理管理员(简称助管),学生助理管理员协助宿管会工作,分层、分区包干,密切联系广大同学。除进行日常的宿管工作外,尽自己的能力为同学提供服务,解决同学们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学生助理管理员工作职责如下:
1.学生助理管理员应树立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则,遵守校纪校规;了解所辖区域宿舍资源的基本情况,主动、热情、负责地开展活动,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协助宿管办完成各项宿舍管理任务,落实具体的宿管工作,积极对宿舍文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3.协助宿舍管理员定期检查和公布学生个人、寝室的卫生状况,不定期查看值班员“门前三包”和公共场所、周边环境的卫生状况,同时对卫生状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协助宿舍管理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防盗设施和消防器材,协助查禁违章用电,参与日常治安、日常巡视工作。
5.协助宿舍管理员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参与作息制度的执行、内务管理、公共场所管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及必要的防范措施,协助宿舍管理员处理宿舍楼内违纪和突发事件。
6.加强与同学间的沟通,充分发挥宿管办与学生间的桥梁作用,及时了解、收集广大同学的思想动态、对宿舍管理的反映和要求,对同学生活中的困难,应及时帮助解决,尽可能为同学生活提供便利。
7.围绕工作要点,开展面向在住学生的宣传工作,同时积极向校刊、校报等媒体投送稿件,协助宿管办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并向同学宣传宿舍管理制度。
8.积极开展寝室文化建设活动,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开展丰富多彩而有益的各种活动,美化宿舍楼,定期评定“免检寝室”、评比和创建“文明寝室”,实施专题教育等。
9.协助做好迎接新生、毕业生离校、学生来访接待、计算机管理、水电表读数抄写、卫生成绩输入计算机等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