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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给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作者:maoch日期:2003-11-05来源:

北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给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实施了14年,社会的发展催生了越来越多的新生事物,青少年面临着许多新的诱惑。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起草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不合格”监护人将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

  北京市1992年至今年6月查获和登记的25072名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九成以上。而一项对中学生吸烟的调查显示,我国学生初次吸烟的年龄是10.7岁,比六七十年代的调查结果早了2.3岁。为了预防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师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的不良行为。同时规定,营业性舞厅、歌厅和网吧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除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还特别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做了严格规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要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民政部门可以依法担任监护人。

  教师批评学生要给学生“面子”

  今年4月12日,重庆某实验中学初三女生丁某因迟到遭老师训斥后,从学校教学楼坠地自杀身亡。其老师在丁某自杀前曾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正是这句话导致丁某跳楼自杀。《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还要求中小学校应当配备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专职或兼职心理教师,为在校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流浪儿能在政府救助机构找到“家”

  在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监护行为严重失当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很难得到及时的救助。尽管这类未成年人的总体数量不多,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救助措施,后果往往十分严重。“蓝极速网吧”案件中两个未成年犯就是典型的例子,由于无人监护,失于管教,最终酿成25人死亡的惨案。 为了给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以及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家”,《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特别对他们规定了保护手段。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对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予以救助。(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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